顺风车载客出交通事故被保险拒赔 法院裁定应正常理赔
发表时间:2023年02月17日浏览量:
李先生在一次顺风车业务中,差点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指出他在事发时专门从事运营不道德,依据保险条款应免缴。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于法无据,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案情】 李先生在一次顺风车业务中,差点再次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指出他在事发时专门从事运营不道德,依据保险条款应免缴。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于法无据,不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2016年11月,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要,其中保险责任减免部分还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转变用于性质,被保险人并未及时通报保险人,且因转变用于性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
2017年7月19日中午,李先生通过某线上平台收到一位顺风车乘客,在上路行经时,李先生车辆撞上了路中心护栏,经交管部门确认为单方责任事故。但在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人赔偿时,保险公司却以涉嫌车辆实际用作运营,车辆用于性质转变,违背了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誓约为由,拒绝接受赔偿。【裁决】 于是李先生控告至法院,拒绝保险公司依据合约誓约对他的损失展开赔偿。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指出,事故再次发生时,李先生用于顺风车接单,此举会造成车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因此保险公司无法正当理由,故裁决保险公司不应分担保险合同誓约的赔偿金责任。
保险公司上告,裁决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李先生同时登记了某线上平台的快车和顺风车业务,而即使是平台上的顺风车,也不同于日常下班顺路乘坐、承担油费的不道德,法院无法仅有依赖业务名称来确认事实。经审理,三中院指出,根据涉及法律法规,网约出租车不应办理涉及营运证照后才能投放运营,而顺风车归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是强迫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而非运营不道德。根据李先生的当日接单次数、路线起点与其居住于区域相似、缴纳费用等证据,可以确认李先生在出险时的不道德有误顺风车。因此李先生未转变车辆用于性质,合乘不道德也是以车主长时间的上下班路线和常规用于车辆为基础,会因此造成车辆的危险性程度明显减少。
据此,三中院二审上诉了保险公司的裁决,裁决维持原判。【涉及法规】 我国《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全称《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相结合建构服务平台,统合供需信息,用于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获取非巡游的购票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按规定的条件审查后,对符合条件并注册为购票租赁客运的车辆,派发《网络购票出租汽车运输证》。参考该规定由此可知,网约车不仅是网络购票出租汽车的全称,亦因其具备经营性质而须要办理涉及审查和证照申请。《暂行办法》还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作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也就是说,在上述行政规章中,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且顺风车的管理当由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展开。来源:网络 【正当理由声明】:对刊登、共享的内容、陈述、观点辨别保持中立,不对所包括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备性获取任何指明或似乎的确保,专供交流学习,若本文侵害到您的权益,请求告诉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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