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执法英语的语法特征
发表时间:2023年04月14日浏览量:
莫林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西南执法评论》副主编执法语言是执法人(lawyers)在从事立法、司法、执法等运动中使用的一类语体或语域。这一语体在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体现,即是执法英语。相较于普通英语,执法英语出现诸多独占特征,这些特征与执法的社会调控功效息息相关。
作为规范指引,执法须具有规范性、明确性、强制性和一定水平的抽象性,要精准严谨,便于一体遵循。这样的目的追求需要执法语言在普通语言的基础上举行某些调整,部门语法形式和表达方式被强调重用,而另一些被摒除。这并不意味执法语言已形成自己独立的语法例则及词汇体系,它仅是对普通语法的调整和革新。
总的来看,执法英语的语法存在如下主要特性。一、句型与语句结构(一)以陈述句为主英语句型按其目的,通常可分为四类: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和叹息句。
四种句型的表达方式和效果均有差别,执法英语势须要对这些句型做出选择与偏重。众所周知,立法语言要准确严谨、表意清晰,告诉人们可为与不行为;司法语言要条分缕析、说理有据,为案件提供充实的事实凭据和确切的执法凭据。此故,执法英语多采陈述句和祈使句,而其中又以陈述句居多。
(二)多长句执法英语很是重视逻辑上的顺畅连贯,且同时还需保证意义内容的完整。因而在执法英语中,长句的使用极为频繁。这些长句使用毗连词、副词和标点符号,将若干关联意群毗连在一起,划分出其中的附属关系,有机合并为庞杂的复合句。
其间,从句套从句、从句带短语、短语又包罗从句,不行不谓层层叠加、盘根错节。虽然近年来在英美法学界不停有学者呼吁“简化”臃肿的执法用语,但始终未能乐成。原因在于执法起草人习惯将特定执法条款用独立的句子表达,以维护执法条文的逻辑完备性和内容完整性,制止遗漏或迷糊不清。
(三)花样化执法条文显示出极强的花样纪律性。从法理上言,执法规范通常包罗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执法结果三要素,条文结构亦与此规范要件相契合。一般的条文表述,先为第三人称的条件从句(protasis),从句中包罗假定事实(facts supposed),其后为划定制裁(sanction)的结论句。
(四)主谓句与非主谓句并存主谓句是包罗完整主语、谓语的单句,亦是日常生活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句型。执法条文要表达完整意思,主要依靠主谓句。但法条又是一种归纳综合性、普适性划定,它有时也使用非主谓句来表达自身。
非主谓句是由单个词或主谓短语以外的其他短语组成的、不能分析出主语和谓语的单句,包罗无主语和独词句。在日常生活中,除非在前文已指明工具,非主谓语的使用可能会引起指向不明的模糊。但作为抽象、一般的执法划定,它指涉的工具是广泛的全体民众,因而使用非主谓句并不会影响受众认知。所以,在执法英语中,非主谓句的使用较为常见,例如:Prohibit the application of physical punishment.(克制施予体罚)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buyers.(保险由买方卖力)等等。
(五)常用并列结构在执法英语中,同义词或近义词并列结构,特别是由and和or引导的并列结构被运用得极为频繁。其目的在于通过同义词或近义词的相互增补、相互照应,最大水平地席卷立法者思量到的种种事实情势,明确划定适用规模。好比下面这一段,便使用了大量or来说明种种差别情形:“No freedom shall be taken, orimprisoned, or be disseized of his freehold, or liberties, or free customs, orbe outlawed, or exiled, or any otherwise destroyed; nor will we pass upon him,nor condemn, but by lawful judgment of his judges, or by law of the land.”(六)常使用由where, if引导的条件状语如前所述,执法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执法结果组成。其中,假定条件一般由where或if引导,表现在此种条件下,特定行为模式将会引发怎样的执法结果。
固然,除where和if之外,也常使用unless,provided that, subject to等奇特用法。另外,should, in the eventof, in case of, in the absence of等短语也常在执法英语中引出假定条件。(七)少代词而多重复Henry Weihofen教授曾申饬:“Do not be afraidto repeat the right word.” 同样,陈忠诚先生也一再强调执法翻译者不必畏惧重复,必须遵守执法译名同一律。执法英语以表意精准为鹄的,为制止任何可能的模糊或歧义,宁肯不厌其烦地重复名词也不愿使用代词。
只管有时会泛起he, she或we等,但往往是泛指。大量的重复已成为执法英语的重要特征之一。(八)多接纳第三人称为制止给人主观恣意的感受而达求客观公正的效果,执法英语多接纳第三人称而较排挤第一、二人称。好比“Tom sold his land”在执法文书中往往写成“Tom sold Tom’s land”。
法官在讯断时也使用 “this courtfinds …”而非“I find …”,只管英美法系的法官小我私家独立职位令其完全有资格以小我私家名义作出讯断。这种刻意的“第三人称化”能使语言显得越发公允而客观,弱化主观价值判断色彩,只管不能完全摒除之。二、时态和语态作为规范性文本,执法条文旨在陈述某种划定,因而一般接纳现在时态即可,其他时态仅作配合之用。
在非立法文本事域,如条约文书中,其他时态便用得稍多一些,但依然以现在时态为主。同样,执法注重客观事实的叙述,强调事实或行为自己而非行为主体,所以更多使用被动语态,但强调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约文本除外。
例如,“The appeal was reversed”这一句子中,陈述人强调的只是上诉被驳回的事实,不夹带任何行为人要素。在某种水平上,这种被动语态可比主动语态句式如“We reversed the appeal”或“The court reversedthe appeal”显得更中立,更具权威性。
三、最后的话在日常语言层面,英语的逻辑性优于汉语,毋庸赘言;而一旦进入执法英语界域,其在逻辑上的“洁癖”更被推崇至至高无上。语句结构的规整、用词的考究、意群之连贯、语态的客观化努力,种种语法特性无不体现出执法思维的严谨、执法语言的精准与执法科学的规范化、体系化要求。从事执法英语翻译,不仅需要扎实的双语语法功底,更强调高度的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对差别执法语言背后迥异的执法文化有着深切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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