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拍卖款迟迟不能到账 法院认定可延期一个月
发表时间:2023年05月05日浏览量:
3月16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首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十件,一起因疫情导致不能定时支付拍卖款而准予延长款子支付期限案入选。当事人李某某与杨某的民事讯断书发生执法效力后,经李某某申请,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59400元。在执行历程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衡宇一套,并裁定对上述衡宇举行拍卖。
该衡宇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最终以成交价3896831元成交。根据拍卖通告划定,买受人应在成交后15日内交齐全部衡宇拍卖成交款。今年2月20日,衡宇买受人刘某通过邮件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缓交申请,称因受疫情影响,本应收到的款子暂时未能收取,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放款时间也因此延后,向法院申请将剩余购房款延期至2020年3月21日交纳。
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收到刘某的申请后立刻展开观察,经研究认为,买受人刘某应在2月21日交齐全部拍卖成交款,但鉴于新冠肺炎引发的疫情系不行抗力,在买受人刘某已付清了大部门款子,对于剩余款子也提出了详细支付时间的情况下,承袭善意执行理念,决议同意刘某延期交纳,并将决议见告该案当事人,当事人均表现明白支持。该案主审法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划定》第二十五条划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通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指定账户。凭据该案衡宇拍卖通告的划定,买受人应在2月21日交齐全部拍卖成交款,但新冠肺炎疫情突然发作,买受人未能在划定期限内缴纳拍卖款,实为受疫情影响的客观不能,无主观过错,且买受人成交后已支付大部门房款,对剩余房款申请延期一个月,切合对疫情防控事情希望的合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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